12月16日( 陈栋 罗凤灵 孙希军)“家庭惨遭不幸对我们打击很大,在赔偿款执行无望的情况下,感谢法院对我们的家庭给予关怀和救助,年终岁末,这笔7.2万元的救助款对我们来说真是雪中送炭。”日前,前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领款手续的临高县司法救助申请人王叔、王婶,收到法官送达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后激动地说。 王叔和王婶二人31岁的儿子王大海(化名)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受害者。2019年3月15日凌晨,王某恒、冼某等人在临高县临城镇某美食园内喝酒,期间,王某恒到王大海、郑某等人所坐的桌子敬酒,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恒心生怨恨,遂纠集林某东、冼某等人报复。王某恒持菜刀砍伤郑某头部、背部等部位,林某东持匕首捅刺王大海胸腹部。3月28日,王大海因医治无效死亡。海南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林某东与王某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冼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林某东等三人赔偿王大海亲属21.63万余元、赔偿郑某2.9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林某东等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叔等四人遂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二中院受理后,执行干警穷尽执行措施,仅执行到款项2013.65元。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某东等三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海南二中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海南二中院法官向救助申请人送达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罗凤灵 摄 2021年10月,王叔等四人以家庭无经济收入、治疗生病的小儿子王小海(化名)花光所有积蓄、治疗大儿子王大海借了20万元致债务缠身等急迫困难为由,向海南二中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收到申请后,海南二中院经调查核实,王叔、王婶已60多岁,以务农为生,无固定经济收入,小儿子因病去世,大儿子被害后失去依靠,精神上受到沉重打击,且王婶为肢体残疾人,孙子孙女年幼需要抚养,生活特别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予以救助。经审查,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救助条件,海南二中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7.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