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3月3日讯(记者周琳)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计缓缓走出铁道大厦,他向经济日报记者透露了今年的提案主题是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 王计介绍,2016年3月份,他提出《关于完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提案》,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并给予了及时答复。近一年来,相关部委在完善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层面做了大量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包括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资委颁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274号)等指导意见。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些配套制度的出台,对完善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制度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 王计委员认为,现有制度对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职工持股改革还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突出表现在《暂行办法》对“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认定范围较为狭窄,门槛较高,致使部分国有科技型企业对能否适用《暂行办法》进行职工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存有疑虑。 一是现行法规在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暂行办法》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将“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范围确定为:(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王计表示,由于《暂行办法》对以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没有进行定义或说明,大部分国有科技型企业只能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2016年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但由于《认定办法》主要目的在于使科技型企业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而门槛设置较高,要求严格。例如,《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包括企业三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这些资料对于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初创的科技型企业来说是无法提供的,这些初创的科技型企业处于孵化期,起步阶段的财务指标往往不易达标,很难按此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致使初创的国有科技型企业不能进入《暂行办法》的范围,也就意味着以股权和分红激励为基础的改革很难落地。 二是完善股权和分红激励适用范和认定程序的建议。王计认为,在实践中,初创的科技型企业出于吸引和稳定人才的需要,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往往更具紧迫性。明确将初创的科技型企业纳入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适用范围,有利于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及分红激励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提高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创新活力以及员工智力成果的产业化。否则,其较之与民营企业多元化股权激励和上市公司股权期权激励相比,在人才资源竞争方面将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因此,有必要在法规层面明确支持初创的科技型企业实施员工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以解决企业在起步阶段“招人难”和“留人难”等问题。为此建议: 方式一: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进行修订,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范围内,将“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调整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或者 方式二: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三年限制。但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仍可要求企业提供三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 另外,企业在兑现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激励的时间要求上,仍然可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成立时间须届满三年以上。 代表委员小资料: 王计,男,1953年出生,江苏盐城人,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原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现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5月25日,不再担任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更多报道请见 “稳中求进 团结奋进——2017全国两会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