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查清事实便要求腾退安置房 乐东法院依法予以行政撤销

来源:互联网 作者:海口之窗 时间:2022-06-22
6月22日( 张宏波 陈雨露)乐东黎族自治县一男子陈某将拆迁获得的安置住房让与亲戚住,却两次收到腾退通知,日前,陈某将乐东某行政单位告上法庭。最终,乐东法院判决撤销该行

  6月22日( 张宏波 陈雨露)乐东黎族自治县一男子陈某将拆迁获得的安置住房让与亲戚住,却两次收到腾退通知,日前,陈某将乐东某行政单位告上法庭。最终,乐东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单位作出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安置住房通知。

  审理现场。乐东法院供图

  为了满足职工住房需要,乐东某公司于2006年集资建房。原告陈某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集资房,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公司的空地上建设了若干房间用于生活起居。

  2013年,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对街道路面进行扩建,拆迁到原告自建的房屋,拆迁办工作人员与原告口头协商:不给予货币赔偿,将一套房屋安置给原告居住使用,原告每个月向房管物业部交纳物业费就可以长期居住。双方口头协商同意后,乐东某局履行承诺,将该房屋安置给原告居住使用,原告也按照协议每月向房管物业部交纳物业费。

  3年后,原告将涉案房屋让给亲戚何某居住,但仍每月向房管物业部缴纳费用。2021年9月,乐东某局履行公租房监管职能时,发现并调查证实原告将案涉房屋让给自己亲戚居住,两次向原告发出腾退通知。原告不服腾退通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乐东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性质虽为公共租赁住房,但原告在取得涉案房屋时并未向被告申请该住房,也并未与被告签订公共安置住房租赁合同,涉案房屋实际为政府在进行道路扩建时因拆迁而补偿安置给原告的安置住房,且被告在庭审中也自认该事实。被告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未能查清该事实,误将该房屋与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等同。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安置住房的通知,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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