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8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省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 (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四)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湿地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将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 (六)将第五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七)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于本条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